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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能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2018-09-25

      男方与女方于2014年结婚,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无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拆迁安置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安置款项,那么女方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通过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离婚协议时,明确载明无共同财产分割。现女方又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明显有违离婚协议的约定。而房屋拆迁涉及面广、时间长,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拆迁单位也必然会公开告知相关拆迁方案及补偿等,因此,女方在离婚时是应当知道的。法院对于女方要求分割拆迁款的诉求不予支持,只是对于双方在离婚过后的的租房补助,法院是支持了属于女方的那一部分的。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包括了对子女的抚养、探视问题,还包括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等问题。一旦离婚,双方都要按照约定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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